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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:商标撤销、异议、无效宣告等案件的官方文件,不再抄送代理机构,仅直接寄往商标权利人的登记地址。
新规则实施后,送达逻辑发生根本变化:
| 对比维度 | 旧规则 | 新规则 |
| 接收主体 | 权利人 + 代理机构(抄送) | 仅权利人(登记地址) |
| 送达形式 | 纸件 + 电子抄送 | 纸件(挂号信)为主 |
| 提醒责任 | 代理机构可协助监控 | 权利人自行负责 |
| 期限计算 | 以权利人收到邮戳日为准 | 仍按邮戳日 / 法定视为送达日计算 |
提醒商标申请人,尽可能在商标申请地址办公,同时盯着所在街道邮政局或者邮政所,毕竟这些文书都是以挂号信,单位名义寄出,不会写联系人。同时在公司地址变更后,尽可能的进行商标地址变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