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!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、异议、无效宣告等案件的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文书,不再向商标代理机构抄送,仅直接寄往商标权利人的登记地址

阅读:140 2025-11-11 15:28:16

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:商标撤销、异议、无效宣告等案件的官方文件,不再抄送代理机构,仅直接寄往商标权利人的登记地址。

新规则实施后,送达逻辑发生根本变化:

对比维度 旧规则 新规则
接收主体 权利人 + 代理机构(抄送) 仅权利人(登记地址)
送达形式 纸件 + 电子抄送 纸件(挂号信)为主
提醒责任 代理机构可协助监控 权利人自行负责
期限计算 以权利人收到邮戳日为准 仍按邮戳日 / 法定视为送达日计算

 

提醒商标申请人,尽可能在商标申请地址办公,同时盯着所在街道邮政局或者邮政所,毕竟这些文书都是以挂号信,单位名义寄出,不会写联系人。同时在公司地址变更后,尽可能的进行商标地址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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